法律的精神,在于制止未来的犯错,而不是惩罚过去
立法院如果订立了违宪的法令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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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/07/20 07:14 | by haryewkun ]
2007/07/20 07:14 | by haryewkun ]
憲法是法律的最高“原則”,每一條法令則是宪法具體的“實現”及“體現”。憲法更像是全人民對法律精神所達到的“共識”。
在達到共識後,才訂出一條條的法令。訂出法令的工作,由立法院來執行。訂出了法令,並執行當中懲罰的工作,就由司法(警察、法院)來執行。
立法院当然“不應該”訂立和憲法(全人民的共識)有所衝突的法令。但人有失手,馬有失蹄。連立法院本身,也不能能夠百分之百保證會做到這一點。
畢竟,憲法的解讀,是由最高法官(司法部)來解讀。立法院無法確保,它訂立的法令,不會被司法部那一幫人打下來。終究這是兩個不一樣的組織。
所以,立法院“不應該”訂立和憲法(全人民的共識)有所衝突的法令。但如果它訂立出來的法令,被司法部判為違憲,立法院也不會被懲罰吧?畢竟,最大原因,可能是立法部、司法部,對于憲法的解讀不一樣。
我不知道,如果立法部明知道違憲,卻故意訂立違憲的法令,會不會被懲罰。雖然正常來說,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。
在達到共識後,才訂出一條條的法令。訂出法令的工作,由立法院來執行。訂出了法令,並執行當中懲罰的工作,就由司法(警察、法院)來執行。
立法院当然“不應該”訂立和憲法(全人民的共識)有所衝突的法令。但人有失手,馬有失蹄。連立法院本身,也不能能夠百分之百保證會做到這一點。
畢竟,憲法的解讀,是由最高法官(司法部)來解讀。立法院無法確保,它訂立的法令,不會被司法部那一幫人打下來。終究這是兩個不一樣的組織。
所以,立法院“不應該”訂立和憲法(全人民的共識)有所衝突的法令。但如果它訂立出來的法令,被司法部判為違憲,立法院也不會被懲罰吧?畢竟,最大原因,可能是立法部、司法部,對于憲法的解讀不一樣。
我不知道,如果立法部明知道違憲,卻故意訂立違憲的法令,會不會被懲罰。雖然正常來說,這樣的情況不會發生。

前一阵子,为了想要更深入理解基督教文明,就去买了一本《图解圣经》来看。看完了,就觉得犹太人实在很了不起,居然连上帝都能够签得成合约。
所谓的旧约、新约,真的是那个时代的犹太人,和上帝签的合约。他们签订了这样的合约,自发地遵守上面的条文。
而且,他们还有因为不被覆行,而要求重新签订新合约的概念。这也是新约的起源。这根本就是把上帝当作谈判桌旁的另一端吧!
所以,也就能够明白,为什么现在西方人,事事必谈合约,样样事情都以法律为根据。他们的老祖宗,早在三千人前,就已经把生意做到上帝那一端去了!
和东方相比,也是蛮有趣的。东方国家的皇帝,连神都能够封,能够封山神,能够插手管幽冥的事情。
这两者一放在一起对比,我们其实可以看到很多东、西方文明的差异。尤其是那些想要进攻中国市场的跨国企业,更是因为这点而大演滑铁卢战役。
东方国家不讲法律,人治胜于法治,刑不上大夫。皇上一道令下,普天之下莫非王土。所以在中国,没有企业敢和政府作对。政府一道命令下来,要封你就封你,要这样就这样。
西方国家的企业或许会深感无所适从,因为他们不知道,中国皇帝,是可以连神仙都可以封的。
同样地,东方国家也对西方国家,样样事情必讲法律,而不知所措,甚至找出十项法律案件,作为西方法律荒谬的证明。
东方国家不懂得的是,西方犹太人这个民族,可是连上帝都能够拉来签合约。一切事情不讲人治,而以法律为根据。
所以美国,曾经出现了像微软那样的公司,堂而皇之地和政府打官司,而且微软的律师团,规模比政府的司法部还要大。
在美国,政府是公仆,是为了服务人民而设立的。但在中国,政府是官府,里面的是官员,是为了管束人民而设立的。
看,两个不一样的世界,有那么多不相同的价值观及对事物的定义。
香港巴士阿叔罵人短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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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6/06/14 03:29 | by haryewkun ]
2006/06/14 03:29 | by haryewkun ]
Flash Player文件之前看過了這個著名的“巴士叔叔”錄像。
我們要是身在那個場合,一拳把那個混蛋阿叔轟下去的話,你會被告蓄意傷人。如果一個不好彩,他居然就這樣挂了,你會被控誤殺,然後被關入監牢裏面。
不管怎樣,只要你動手攻擊他,你就有罪。
如果他先動手呢?我能不能夠自衛、還擊?如果可以,那麼我大可以寸步不讓,你敢動手,我就把你轟成肉碎。
答案很殘酷,居然是不能。
法律裏面,有一項條文,叫做防衛過當。如果對方攻擊你,你不能用超過限度的程度防衛。假設對方賞你一巴掌,你一拳打回去,他不耐打,居然死掉了,你也是防衛過度,你有罪,會以刑事案罪名提控。
大陸有這樣的案子,對方有六、七個人,圍著當事人的漁船,向當事人攻擊。對方一拳把當事人打倒在地,當事人拿起身邊的鵝卵石還擊,擊中對方頭部。那人就這樣死了,當事人居然也被判刑五年。
這個案子聽說在法律界有很大的爭論,到底怎樣的狀況才可以自衛。別人已經上門來攻擊你了,還不准你還擊?事後也有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判定不公平,但是要說什麼也太遲了。判決已經做出了。
我搜索了一些美國的法律精神,在遇到這樣的狀況下,法律要求當事人優先逃避。只有在不能逃避的狀況下,才選擇還擊。而且,不能夠在對方出手之前先出手。
我不想討論這樣的法律合不合理,我只能夠說,在這樣的法律狀況之下,那口氣你必須忍下去。就算對方賞你一把掌,你都必須盡量退讓、逃避。
因為你一拳還擊過去,你無法控制會發生什麼狀況。
要是你一拳轟過去,讓他滑倒/跌倒/敲到頭部/心臟病發作/其他,而他因此喪命的話,你就要跟著被關進監牢,動輒五年、十年。
我們是有為青年,跟這種人渣同歸于盡,值得嗎?
當然,真的要洩憤,如果你有一定的背景及勢力的話,要收拾這樣的人渣不是什麼難事。這些粗重工作,留給某些特定人士解決好了,不需要弄汙自己的手。
這個巴士阿叔的錄像中,那個阿叔只是用粗口,並沒有真正動手攻擊,所以我們是無法用自衛的方式來攻擊他。
假想那個阿叔的動作升級,向你吐痰、或者向你動手,那麼我們到底可以做出什麼程度的還擊,就是一個微妙的問題。因為巴士是一個無法逃避的所在。
也許這就是大都市中,人情開始冷漠的原因之一吧。
附註:文中提到有關大陸的案子,當事人被關了五年,引用自http://www.iolaw.org.cn/showarticle.asp?...。有興趣的人請自行參考。本文不負責法律方面的責任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