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关全民wifi那件事,其实我觉得林冠英从一开始就说错了话。
林冠英推广全民wifi这个计划,有记者提问:wifi的辐射量会不会影响健康。
林冠英说不会。如果有任何人能证明无线上网有害,他立刻取消这个计划。
我个人是觉得,这里就是林冠英错的地方。
他说,“如果”有任何人可以出示证据,证明无限上网危害健康,州政府就会立刻收回这项决定。
这,不就代表说证据是“有可能”存在吗?
在香港电视剧里面,凶手被捉到的时候,往往都一脸慌张,说“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杀人啊、就算现场有我的指纹、也不代表凶手一定是我啊”之类。
此地无银三百两,就算别人本来不怀疑,现在也会怀疑了。
尤其是挑战人民/记者拿出证据,更是一个不公平的要求。
拜托,你是州政府耶,你掌握了一个州属,你要钱有钱、要力有力,你要生出什么报告都不困难。
一介平民上哪里去找证据去否定你?平民有能力做人体实验吗?有研究经费吗?有实验室吗?
不错,如果这是凶杀案,那么我们必须遵从“无罪推定”的原则。没有证据,就不能够说一个人是凶手。
但是在一宗谋杀案中,被起诉的人,是一介平民;检控官的背后,则是一个国家。两者掌握的人力物力并不对等。
警方能够检验指纹,能够做DNA化验,能够动员大量人力搜索证据。总不可能平民也有这个能耐吧!
如果要一介平民负起举证的责任来自辩,这对于平民是很不公平的。
在资源上,州政府是处于“强势”,记者/平民却是处于“弱势”,林冠英挑战记者/平民提供“wifi不会危害健康的证据”,对记者/平民来说,就很不公平了。
法律上的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并不适用于现在这个情况。
现在的重点在于“举证义务”。
在法律上,谁提出新想法,谁就有义务举证。
在这个情况中,槟城州政府要推动全民wifi这个点子,槟城州政府自然也有举证的义务。州政府不能把举证的义务再推给人民。
从另一种角度来看:
现在要推动全民wifi的,是槟城州政府。
受到影响的,是平民。
所以,谁有义务,要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有害?
你要推动这个政策,你要全部人民笼罩在无线上网的电磁波之下,当然是你有义务,来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有害啊!
以三鹿毒牛奶为例子,是厂家有义务证明牛奶无毒,还是消费者有义务去证明牛奶有毒?
最好一介平民有办法找到化验室来验一验牛奶中有没有三聚氰胺啦!
当林冠英表示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时,焦点立刻就变成“州政府在推动此政策前有没有咨询民意”。
因为,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这句话,隐含了这样的讯息:“没有证据,你就没有发言权”。
如果这种做法成为惯例,将来如果人民要反对什么政策,也是“没有证据 就没有发言权吗”?
普通平民,要怎样在证据方面和一个州政府抗争呢?
所以,我认为,林冠英从一开始,就不应该表示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。
他只需要提出证据(无论是来自WTO或者其他权威性组织的论文),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造成影响,那就已经足够。
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这一段,完全是画蛇添足。
林冠英推广全民wifi这个计划,有记者提问:wifi的辐射量会不会影响健康。
林冠英说不会。如果有任何人能证明无线上网有害,他立刻取消这个计划。
我个人是觉得,这里就是林冠英错的地方。
他说,“如果”有任何人可以出示证据,证明无限上网危害健康,州政府就会立刻收回这项决定。
这,不就代表说证据是“有可能”存在吗?
在香港电视剧里面,凶手被捉到的时候,往往都一脸慌张,说“你有什么证据说我杀人啊、就算现场有我的指纹、也不代表凶手一定是我啊”之类。
此地无银三百两,就算别人本来不怀疑,现在也会怀疑了。
尤其是挑战人民/记者拿出证据,更是一个不公平的要求。
拜托,你是州政府耶,你掌握了一个州属,你要钱有钱、要力有力,你要生出什么报告都不困难。
一介平民上哪里去找证据去否定你?平民有能力做人体实验吗?有研究经费吗?有实验室吗?
不错,如果这是凶杀案,那么我们必须遵从“无罪推定”的原则。没有证据,就不能够说一个人是凶手。
但是在一宗谋杀案中,被起诉的人,是一介平民;检控官的背后,则是一个国家。两者掌握的人力物力并不对等。
警方能够检验指纹,能够做DNA化验,能够动员大量人力搜索证据。总不可能平民也有这个能耐吧!
如果要一介平民负起举证的责任来自辩,这对于平民是很不公平的。
在资源上,州政府是处于“强势”,记者/平民却是处于“弱势”,林冠英挑战记者/平民提供“wifi不会危害健康的证据”,对记者/平民来说,就很不公平了。
法律上的“无罪推定”原则,并不适用于现在这个情况。
现在的重点在于“举证义务”。
在法律上,谁提出新想法,谁就有义务举证。
在这个情况中,槟城州政府要推动全民wifi这个点子,槟城州政府自然也有举证的义务。州政府不能把举证的义务再推给人民。
从另一种角度来看:
现在要推动全民wifi的,是槟城州政府。
受到影响的,是平民。
所以,谁有义务,要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有害?
你要推动这个政策,你要全部人民笼罩在无线上网的电磁波之下,当然是你有义务,来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有害啊!
以三鹿毒牛奶为例子,是厂家有义务证明牛奶无毒,还是消费者有义务去证明牛奶有毒?
最好一介平民有办法找到化验室来验一验牛奶中有没有三聚氰胺啦!
当林冠英表示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时,焦点立刻就变成“州政府在推动此政策前有没有咨询民意”。
因为,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这句话,隐含了这样的讯息:“没有证据,你就没有发言权”。
如果这种做法成为惯例,将来如果人民要反对什么政策,也是“没有证据 就没有发言权吗”?
普通平民,要怎样在证据方面和一个州政府抗争呢?
所以,我认为,林冠英从一开始,就不应该表示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。
他只需要提出证据(无论是来自WTO或者其他权威性组织的论文),证明无线上网不会对人体造成影响,那就已经足够。
“不赞同者可出示证据”这一段,完全是画蛇添足。
如果世界上真的有死亡筆記本


2008/10/09 18:21 | by 


或者我会觉得林冠英措词不当:
既然自己已经有各种研究报告证明无害,却说只要反对者提出证据,证明无限上网危害健康,州政府就会立刻收回这项决定。
似乎有对自己得到的报告缺乏信心的嫌疑。
假设说,政府把三聚氰胺的容许量提高到 10ppm,于是本来要销毁的牛奶不必销毁,然后政府说“不赞同者请出示证据”,有人能证明三聚氰胺有害,政府才会将牛奶销毁,这样,一众平民会怎么想呢?
欧洛格:我讲的其实就是你第二段的意思……(请参考文章的最后三段)。“不赞同可出示证据”句话,是画蛇添足了。
至于为什么我觉得林冠英不能去挑战反对者提出证据,那是因为现在反对者不是中央政府,而是普通平民。普通平民要怎样在研究报告上和一个州政府对抗?
强仔阿爸:这个啊……我觉得他们只要有手机,应该就没有什么东西看不到吧。(最多去cybercafe就是了)
手机辐射= 吃 榴 连~ 没 事
WIFI辐射= 喝 黑 狗~ 也 没 事
吃 榴 连+喝 黑 狗~ 会 有 事 吗????
担 心 会 好 心 做 坏 事!
多个 wifi 辐射不算多
少个 wifi 辐射也不算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