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然,这件事和我无关,而是一个发生在台湾网友的真实个案。他做好了网页,发包方则以“网页不能在Firefox上打开”,而拒绝付他剩下的款项。

有人认为,这是发包者有意要不付尾款,存心不良。也有人认为,现在写网页,要能够通过七种browser,已经是基本配备。而我覺得,合理與否應該是看當初報價。總不可能马币一千元寫數百頁的網站還要全部通過七種browser的測試,HTML validator就更不用說了。

舉另一個例子,寫程式,會不會要求說在Windows 95、98、2000、NT、XP、Vista上面全部都跑過可用性測試?然後中間有一個版本不能夠走,客戶就不付錢?

我總有辦法找出第八種browser讓你的HTML無法正常顯示。除非你有本事連Lynx都測過。問題是這樣要報價多少?

所以我覺得合理與否是要看當初報價。如果報價马币一萬,卻 IE-only,那就不是很合理。如果報價马币五千以下,那就……

當然,這是站在職業道德的立場來看。如果根據商人的立場,合約條文怎樣寫就怎樣算。gr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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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cf8 Homepage
2007/12/12 12:06
谢谢,我明白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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