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马中文部落格比赛闹双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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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不指定 2008/01/28 01:22 | by haryewkun ]


2007年8月左右,一群网上的部落客,聚集起来主办了一个叫做《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的比赛,据说有六百多名部落参加,我也有参加,还入围了论述类的奖项。

现在,南洋商报也主办了一个《第一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。于是,网上立刻群情汹涌。

没想到,连比赛也有“正统”和“冒牌”之争……现在的问题是,南洋商报有没有权力宣称它是“第一届”的“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”?

我想了想,也只有苦笑,说不出谁对谁错。这种颁奖礼式的比赛,是不是也有版权、先做者先得?

是不是说,如果有人先做了第一次的比赛,接下来别人就不可以宣称自己是第一届的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?

那么南洋商报该怎么说?它应该说它是第二届的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?或者它根本不可以主办类似比赛,否则就是闹双胞?

严格上来说,2007年8月的那一场活动,是叫做《2007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,和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并不是同样名字。

但两者的意思,却是一样的。

我现在在思考……是不是如果有人举办了第一场比赛,他就可以理所当然的获得了比赛的“主办权”及“冠名权”。如果是的话,那就好玩了。

这个问题,我还没有想通。以后再慢慢想好了。
部落 | 评论(25) | 引用(0) | 阅读(2327)


欧洛格 Homepage
2008/01/28 06:35
有扰人耳目之嫌
aLExpikachU Email Homepage
2008/01/28 08:47
此事引起了很極端的回響…………



我中立
.亮 Homepage
2008/01/28 16:32
如果他们真有实力能做到最好,第一给他罗
KennyP Homepage
2008/01/28 19:30
大家的反应都过大了,反对《中文部落大赛》的人这样做不是反而为对方大事宣传了吗?
黄德峻 Homepage
2008/01/28 23:24
其实反应会这样大是因为当初举办部落格祭时,他们连理都不理(是有通知他们的)。第二就是联办的团体是一直都打压部落格的政党。

KennyP: 这样不好吗,不是他们要的吗?不然恐怕没人知道他们的比赛。
Homepage
2008/01/29 11:10
感觉上,一个是“展览”、一个是“比赛”,不算闹双胞胎吧?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1/29 17:34
黄德峻:当时其它的报馆有派出记者来采访吗?还是单独一家南洋商报没派人来?

威:《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有颁奖,也就不算是展览了……

其实我想思考及探讨的本来是,南洋商报这样做有没有错。如果有错,那么对的做法应该是怎样……
Homepage
2008/01/29 18:17
老实说到底是“展览”还是“比赛”?
我到现在都搞不清楚。
不过印象中,筹委会有强调那不是“比赛”。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1/29 19:44
威:或者说,姑且不论是“展览”或者“比赛”,又或者两者具备,总之到最后,如果说它有“颁奖”,这个应该不会错……
Homepage
2008/01/31 02:42
是不是第一届,这不关乎。每一个人都有这个权力主办这个比赛,只要有参赛者,比赛就成立。

而现在这个围绕着“第一届”的问题也不是问题。因为每一位主办者都是独立的,只要主办者是第一次主办,他就有权力宣称这是第一届。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1/31 03:03
行:理论上是这样没错……不过《第一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听起来,就好像是马来西亚第一个主办中文部落比赛的意思……
Homepage
2008/01/31 13:50
haryewkun:哈哈!这就是文字上的游戏了。就好像广告一样,吸引人的字体总是放得最大的。

《第一届马来西亚中文部落大赛》
南洋商报:没错啊!现在是我“南洋商报”第一次主办这比类赛,这是我“南洋商报”的第一届啊!grin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1/31 18:12
行:所以,我有说,是不是如果有人举办了第一场比赛,他就可以理所当然的获得了比赛的“主办权”及“冠名权”。如果是的话,那就好玩了。grin
Homepage
2008/02/01 12:45
haryewkun:你所指的“主办权”及“冠名权”的东西,在法律上根本就不成立。

因为这并不属于个人的专有权。而且参赛者也不受雇于个别的主办公司。

除非《2007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》的第一届主办权是国家通过法律的流程赐与的专属名词,不然,永远都会出现不同的主办者的“第一届”。

另一个最重要的重点是,名字的不同,就不能构成抄袭的嫌疑了。smile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2/01 17:58
行:所以,那就是问题所在了。如果说没有所谓的“主办权”或者“冠名权”,我是不是也能够来举办一个“2008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?
Homepage
2008/02/01 23:26
haryewkun:可以呀!为什么不可以?只要有参赛者,这个比赛就成立了嘛!可是,也许你主办的名字就不能放"2008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"了哦!grin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2/02 20:00
行:这个就是“主办权”或者“冠名权”了啊……我是说,谁先举办了第一届“XXX部落大赛”,接下来是不是只有他才能够举办第二届、第三届、第四届的“XXX部落大赛”。

比方说,假设几年后,mybloggercn的筹委会分裂了,那么谁才有权力主办接下来的“2010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。
Homepage
2008/02/02 20:47
haryewkun:

“比方说,假设几年后,mybloggercn的筹委会分裂了,那么谁才有权力主办接下来的“2010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。 ”

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。同一个主办局,之后分裂了,主办权归谁所有呢?第一,分裂过后,谁才是“主体”呢?

分裂出来的那个一定是没有权力再用回旧公司的名字了。而这“2010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的名衔会判给谁呢?不用说了吧!如果公司内部没额外再签订任何的授权书,这个名衔还是属于公司的资产之一。

在没得到任何的书面授权之下而使用“xxxx年大马中文部落格祭”的名称者,持有公司是绝对有权力起诉侵权者。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2/03 18:51
行:这就是好玩的地方……如果是这样,我们应该可以去申办许多具有深远意思的大赛,然后占有这个大赛的“主办权”啊。grin
Homepage
2008/02/04 01:03
haryewkun:这也无不可呀!只要你有这个财力,物力,人力,再加上知名度,到台湾竞选总统都没问题!grin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2/04 02:20
行:我的意思当然不是指认认真真的去举办一场大赛,而是指类似“抢注域名”的“网络蟑螂”行为。

不知道为什么,我觉得可以想到很多不怎么正确的“做法”,也许有人想过、做过了,也许没有。

我犹豫我应不应该写在这里?
Homepage
2008/02/04 22:27
haryewkun:你会犹豫就不要公开写出来了。先写在一张纸上,得空的话就自己拿出来,反反复复的看,一看再看,之后你就会知道你该怎么做了。

至于正确与否,这是没有必要争论的。机会是不会停下脚步来等人的。谁人眼明手快,机会就是他的。smile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2/05 01:05
行:嗯,不过,我所谓的“正确”是指从道义的角度出发……比方说,网络蟑螂就是一个例子,一些专业的网络蟑螂,会使用的一些手段,真的是很匪夷所思的。也不是所有的机会都值得去捉啊。
Homepage
2008/02/05 10:44
haryewkun:都说了,

“至于正确与否,这是没有必要争论的。机会是不会停下脚步来等人的。谁人眼明手快,机会就是他的。”

你还不明白吗?

说白了就是每一个人的价值观都不一样。就因为有网络的蟑螂行为,域名的重要性和价值才会被增加。
haryewkun Email Homepage
2008/02/06 06:53
行:你这样说,我应该是明白了……你是说不同人的价值观不一样,有人认为某项做法不道德,有人则认为ok,那么就是后者把这个机会捡走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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